1998年發布的房改 “23條”規定,對**低收入者供應廉租屋。推行廉租屋至今已有9年時間,由于種種原因,進展緩慢。 即使發展廉租屋較快的城市,這些年新增廉租屋的套數總和,占城市居民戶數總和比例還在0.5%以下。這次發布《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必將成為加快進廉租屋發展的強大動力。現就幾個問題談一談研討心得和建議。 一、明確廉租屋的性質和政府的職責 前幾年,我國有的城市政府斥資建設了幾百套廉租屋,宣布本市已經進入了“建立并實施廉租屋制度”的行列。其后,則行動遲緩甚至按兵不動。出現這樣的事情,主要原因出自認識問題。 對于住房問題,世界上一直存在兩種不同的理念。一種認為住房是屬于生活用品性質的商品,應由居民自己解決,政府不應該管。另一種認為住房是關系居民安居樂業和國計民生的特殊商品,沒有政府介入,解決不好住房問題,特別是解決不好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尤其是廉租屋,政府的投入占有絕大比重,更是政府介入解決住房問題的重點。在理論界,也一直存在著以上兩種理念的爭論。進入20世紀、特別是“二戰”以后,持前一理念的政府不斷減少,持后一理念并付諸實施的政府越來越多。由于實施的成效顯著,已逐步成為公認的發展趨勢。 《意見》指出,要“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不僅表明了我國堅持政府介入住房問題的態度,明確了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性質屬于政府行為,是政府的重要職責的理念,而且提出把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工作“納入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績考核之中”的考核措施。既堅持正確理念,又采取過硬措施,必將轉變為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強大的物質力量。 二、制定發展廉租屋規劃并實行監督 如果僅僅原則性地提出要努力發展廉租屋的要求而沒有規劃,就很難落實,也無從考核。根據《意見》有關加強規劃的要求,建議各城市都要抓緊制定發展廉租屋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規劃要從城市的實際出發,既要加大發展力度,又要切實可行。例如,有個城市制訂的長期規劃要求用10年時間把廉租屋的覆蓋面提高到8%。做年度計劃時,以現有廉租屋覆蓋面為基礎,根據每年的不同情況,做出分年提高廉租屋覆蓋面0.6—0.9個百分點的年進度,以確保長期規劃的實現。 為了保證各城市廉租屋規(計)劃的切實執行,需要采取兩條措施:一是將規(計)劃上報備案,接受上級監督檢查;二是將規(計)劃提交城市“人代會”審議通過并予以公布,接受人民代表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 三、大力解決資金問題 發展廉租屋既要承擔解決“房源”所需的資金,又要長期不斷地負擔房屋維修和住房租金補貼。因而在各種住房社會保障中,廉租屋所需資金**多。近年來我國開辟了從土地出讓金凈收入和住房公積金凈收入 提取一定比例用作廉租屋資金的辦法。據有關部門統計,截至2006年,全國提取住房公積金凈收入100億元左右,實際用于廉租屋建設只有20億元。土地出讓金凈收入用于廉租屋應安排135億,實際只安排了3億元。應安排和已提的資金未能充分使用,除了實施時間短等原因外,其中一條主要的原因是廉租屋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而發展過于緩慢。因此,今后一段時間的重要工作是:一手抓積極發展廉租屋,一手抓用足用好資金。而從長遠的角度看,當廉租屋的覆蓋面發展到較大以重以后,這兩筆資金就會顯得相對不足而退居輔助地位。屆時發展廉租屋的資金,當以城市財政預算支出為主。據了解,美國是以中央財政為主,我國國情不同,當前只能做到中央對中西部地區給以專項補貼。既是“補貼”,自然是以城市的資金為主。有人說,這樣做會不會使城市負擔過重。回答是:這是城市政府應盡之責,不是額外的負擔。改革開放以前,城市政府的財政收入很少,有的被稱之為“吃飯政府”,但卻肩負起占居民很大比重的公房低租金所需的資金。現在城市政府的財政收入比當年增加了若干倍,廉租屋占居民的比重只有百分之幾,按理不會造成過重負擔。而且我們實行的是有規劃的、穩步前進的辦法。各城市制定的廉租屋規劃,既要明確進度,又要明確資金來源和提出相關的保證措施。規劃中的資金來源,特別是政府預算撥款,要立足于城市的經濟承受能力而逐年擴大,并與廉租屋覆蓋面的增加同步。城市“人代會”討論通過廉租屋規劃時,要著重地討論通過廉租屋的資金規劃(含來自土地出讓金、公積金和財政預算等多渠道資金)并監督其執行,使廉租屋的資金來源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 四、實行多種辦法并存 許多國家實行廉租屋制度采用的辦法,大體可分為兩種:一為廉租屋商品化加政府補貼;二為廉租屋公房低租金。經比較,前者優于后者。 但前者需要建立在住房供應相對飽和、社會上有較多小套型空房出租的前提下。我國現有條件差距很大,房源不足問題突出,并已嚴重地影響廉租屋的發展。為此,《意見》提出了采取政府新建、收購、改建以及社會捐贈等多種辦法以增加房源。這項任務相當艱巨,只有經過長時間的艱苦努力,才能使廉租屋房源不足的問題有較大的改善。當前,只能實行兩種廉租屋辦法并存,租金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等多種方法并用。同時要指出,經過一個相當長時間的發展后,商品化加補貼的廉租屋應該占據較大的比重。因而今后在執行廉租屋制度的進程中,要根據本城市的具體條件,在努力增加房源的同時,關注商品化加補貼廉租屋的發展,使其穩步地增加比重。 五、合理地確定廉租屋的套型 西方國家提供的廉租屋,主要是舊房小套型,他們認為這才符合社會公平,并可避免“窮人”集中居住。前幾年我國有些城市新建的廉租屋,有的每套超過70平方米。今年初有個城市建了一批廉租屋,每套68平方米。與我國城市中還有許多中低收入者住50多平方米的小套型舊房相比,仍然偏大。套型偏大,既會“制造新的社會不公平”,又會擴大廉租屋的資金緊缺度。為此,《意見》要求新建廉租屋住房套型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有人問,一套廉租屋只有40多平方米,如果一家有六七口人住不下怎么辦?回答是:**,我國城市戶均人口已降至2.9人,多人口家庭已經極少。第二,如果極個別地出現了一家有六七口人的**低收入家庭,當地政府通過公示征求群眾意見,集思廣益,定會拿出妥善解決問題的好辦法。 由于廉租屋宜以分散的舊房為主,有條件的城市可以借鑒新加坡的辦法,用新建住房去質換一批分散的小套型舊房來用作廉租屋。 六 “步調一致才能得勝利” 解決好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包括制定規劃和規章、提供減免出讓金的土地、多渠道籌集資金、減免有關稅費、提供低(貼)息貸款、公布收入線并進行低收入家庭認證準入和退出等,不僅工作涉及面很廣,而且分屬好幾個政府部門管理。只要一個環節不協調甚至互相制肘,就能產生不同程度的不利影響。為此,國務院有關部門組成部際聯席會議來負責共同提出政策和協調行動。希望各城市政府采取有效的組織措施,把各有關部門的力量“擰成一股繩”,齊心合力,發揮團結協作的能動作用。 七、健全管理機構和充實管理力量 政府要管發展廉租屋全過程的工作,任務十分繁重。 再加上要管好經濟適用住房等其它住房社會保障工作,任務更為艱巨。沒有健全的機構和相對強有力的管理隊伍是管不好的。據了解,香港特區的公房約占住房總量的一半,直接管住房的公務員超過300人,如果把間接管住房的全算上,則達到1萬人。許多西方國家的公務員隊伍中,管住房的也占有不小的比重。而我國許多城市直接管住房的公務員數量甚少,遠不能適應發展的需要。我曾經著文為此進行呼吁。現在再一次呼吁,希望各城市大力健全管理住房的機構和增強管理隊伍。